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导游业务。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或者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但未经旅行社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从事旅游业务的有关许可证或者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旅游安全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施救或者查寻,并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
(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获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 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因旅游经营者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受到侵害时,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二)向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所在地或者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投诉;
(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要求赔偿的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索赔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受理旅游者投诉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六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
(五)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合同;
(六)在旅游活动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