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999年1月22日)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旅游服务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综合性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以及现代建设成就。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经营、管理以及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方针。
  禁止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 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