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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失效]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技术培训,以及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
  引进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农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实行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制度。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
  第七条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国家实行目录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必须经过批准。
  农业机械新产品投入批量生产,必须取得省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颁发的投产技术鉴定合格证书。
  第八条 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九条 经营农业机械,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有关情况,不得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在保证期内必须包修、包退、包换,并供应所售农业机械的配件。
  第十条 销售旧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联合收割机,应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检验,并有其出具的相关性能证明。
  第十一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维修场所、设备和仪器;
  (二)配备符合规定技术等级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人员;
  (三)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的技术合格证书。
  具备以上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农业机械维修厂(点),应当在核定的修理等级和修理范围内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修理质量。农业机械修理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偿返修。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拖拉机、收获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主要农业机械,必须在三个月内到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主要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必须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办理异动或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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