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于1998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8年7月31日
湖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动力机械(不含专用于渔业生产、加工的机械和渔船)、作业机械和农用运输机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生产、鉴定、销售、推广、使用、维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依照规定进行本乡镇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水利、水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拖拉机的道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实行指导和检查。
发生在县道以下(不含县道)且不涉及人员伤亡和其他机动车类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其他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
湖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的规定,逐年增加对农业机械化事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