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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已由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于1999年1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月22日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必须准确、全面地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执法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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