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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失效]

  第七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式与街景协调,画面美观整洁,有配光装置的保持灯光明亮;
  (二)户外广告的文字、语言规范,计量单位符合国家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符合安全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四)设置在市区车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设施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户外广告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设置在建筑物墙面的户外广告,其外端距离墙壁不得超出1.5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园林绿化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当由发布者检查、维修、保养,保持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一条 公共广告张贴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

第三章 申请登记

  第十二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设置、发布。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及商品质量检验的证明文件;
  (三)广告合同、广告设计样稿、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施工图纸;
  (四)经拍卖取得的使用权证明或者自有产权证明、场地和设施使用协议。
  户外广告设置地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经有关管理部门审查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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