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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和使用地址、改变燃气用途以及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安全使用规则;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适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燃气器具;
  (三)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增装、减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四)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曝晒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
  (五)不得倒灌瓶装燃气、倾倒残液。
  第二十五条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气费。对逾期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对逾期六十日不缴纳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有权对其中止供气。用户缴清所欠气费和滞纳金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恢复供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管道燃气。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计量、收费、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器具经营、安装、维修单位提出查询,对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技术监督、价格等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 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提请法定检定机构校验燃气计量表具。已用燃气的计量,由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解决。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运输、储存、输配、充装、供应、使用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正常供气、用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按照要求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建立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
  燃气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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