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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储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布的或者经批准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47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废止的47件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令)号  
1  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        (府财农字第1561号)
2  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湘政发〔1981〕111号)
3  湖南省禁绝鸦片烟毒条例          (湘政发〔1982〕88号)
4  湖南省征收排污费和污染环境罚款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3〕11号)
5  湖南省社会团体、私人办学暂行办法     (湘政发〔1983〕94号)
6  湖南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1984〕13号)
7  湖南省国家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湘政发〔1984〕20号)
8  湖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5〕16号)
9  湖南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肿暂行办法 (湘政办发〔198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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