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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土地利用现状、结构和区域布局;
  (三)土地利用区的划分和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
  (五)土地利用指标的分解;
  (六)预留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的阶段目标;
  (八)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公布到村、到组。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其中,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目标,用地结构,耕地保护指标,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和近期重点建设用地安排等内容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依据《土地管理法》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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