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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工作人员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编制经费,并广泛征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为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十九条规定的原则,遵循国家和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程序,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城市、村民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九条 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综合治理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洞庭湖与湘、资、沅、澧水系的综合治理规划,符合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趋势分析;
  (二)土地利用目标;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方案;
  (四)各类、各区域用地控制指标;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措施。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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