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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复垦和对土地复垦实施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土地复垦的范围包括:
  (一)采矿、挖沙、取土等使地表直接遭受破坏的土地;
  (二)地下开采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采矿、冶炼、燃煤发电等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废弃物压占的土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复垦的其它土地。
  第五条 土地复垦遵循下列原则:
  (一)谁破坏、谁复垦,谁复垦、谁受益;
  (二)因地制宜,优先复垦成耕地;
  (三)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积极开展土地复垦利用研究,推广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复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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