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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度程序规定》业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章制定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省人民政府令发布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名称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和“细则”(实施细则)。规章不得使用“条例”。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从全局出发,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符合本省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四)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
  (五)与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紧密结合。
  第四条 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授权制定规章的;
  (二)法律、法规虽未授权,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尚不成熟,需要以规章形式加以规范的;
  (四)省人民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章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章的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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