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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春亭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山东省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政治规范

  第一条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的决定、命令和指示,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条 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忠于国家,维护政府形象。不得组织或参与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加罢工。

第二章 业务规范

  第六条 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技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有关专业知识,精通本职业务,不断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第七条 忠于职守,恪尽职守,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
  第八条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处理公务认真负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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