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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6号)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1998年12月11日
         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进行必要的调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实行收缴相分离的原则。收入按规定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预算拨付。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实行“银行代收制”。
  第六条 代收银行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执收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确定。
  第七条 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代收网点名称;
  (二)代收方式;
  (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票据的领取、保管和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代收手续费;
  (七)其他。
  第八条 代收银行及网点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委托代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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