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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7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2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1日)修改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1998年12月4日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和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执法力度,大力推行殡葬改革。
  殡葬设施建设和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移风易俗等应当作为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
  各市、县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把兴建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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