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办法
(榕房综〔1998〕230号)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金融发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城市房增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会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福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为购买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向金融机构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抵押的,适用本办法。个人购买房改房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由金融机构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而钭所购住房(期房或现金)抵押给金融机构或住户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申请购买住房抵押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期房抵押: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该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以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资格,且购房人资格已经市房改办审定;
2.现房抵押:房屋已经竣验收,且设定抵押权的住房已办理预先登记;
3.购房人已支付首期购房款;
4.抵押双方已签定《个人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定个人购买住房抵押:
1.住房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或该住房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未同意销售、再抵押的;
2.开发企业被依法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资格的;
3.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已依法注销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住房权利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申请现房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商品房销售合同》;2.购房证明书;3.全部购房款发票;4.贷款合同;5.《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6.登记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八条 现房抵押在抵押登记的同时办理购房人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在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上进行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