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安徽省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陵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
《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养护、路政和收费管理。
第三条 铜陵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桥的公路工作,关委托铜陵长江公路大桥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
《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公路行政执法职责。
公安、水利、港航监督、航道、渔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破坏、损坏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大桥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机动车过桥应当执照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时速行驶。
自行车过桥应当在人行道上推行,其他非机车不得在大桥上行驶。
第七条 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流漏、散落杂物的,责任者应当负责清理或者委托大桥管理机构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八条 行人不得在桥上途写,刻画、乱扔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扔向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