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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修改)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在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前,会议期间可以设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和法规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发言的主要意见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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