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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九人组成,人口特多的村,不得超过十一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业。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四)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的名单;
  (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资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六)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八)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九条 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十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经常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举日三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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