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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
 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8〕2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浙江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8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积极稳步发展和完善我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关键,作为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低起点,广覆盖,滚动发展,逐步提高。积极推行以合医合药为主,多种合作方式并存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合医合药的合作医疗也可采取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补助型等多种补偿形式。力争到2000年全省有50%左右的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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