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管理,就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同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共同遵守,实行依法治村和村民自治,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村民自治章程要有以下内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职责;村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社会治安、村民风俗、社会公德和外来人口的管理;村民依法服兵役、义务献血、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缴纳统筹提留。村民自治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制定和执行村民自治章程,要经过以下程序: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确定村民自治章程。
2.村委会同村民签定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明确干部和村民双方的权利义务。
3.建立村民档案,将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奖惩挂钩。
4.组成由村干部代表、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参加的监督小组,制定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干部、群众执行章程情况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
民主监督,就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通过有序的民主途径,对村领导班子和村干部实施监督。根据我省的实际,当前,重点要建立健全两项民主监督制度。
(一)民主评议村领导班子和村干部制度。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对于党支部班子及其成员,应由村支部党员大会并吸收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或测评可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评议中,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村委会和村合作经济组织班子成员都要作述职报告,并接受党员、群众的质询,在此基础上,由评议者评出称职或不称职,由乡镇党委、政府考核认定。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和村委会班子成员,要进行组织调整。
(二)村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制度。凡负有集体经济管理、审批职权的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村办经济实体负责人,任职期满或中途离任的,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计,核实业绩,明确应负的经济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