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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在我省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村级重要事项,建立健全民主决策制度
  民主决策,就是村级重大事务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要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建立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的,涉及集体经济方面的事项,同时为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各县(市、区)统一时间,分别召开。遇有重大经济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可根据需要召开。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会议召开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落实方案;
  2.集体粮田、菜田、果园、山场的合同招标和投标方案,集体企业及其房屋等财产的承包方案和变卖、租赁方案;
  3.集体独资、合资、参股经营的项目投资方案;
  4.集体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方案;
  5.集体经济的年度财务预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6.集体土地的出租以及征地费和租金的收支方案;
  7.村庄建设规划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的确定;
  8.干部功绩过失情况的民主评议和干部自律情况的检查监督;
  9.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10.其他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项。
  (二)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1.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先交党员大会进行讨论,通过后提交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2.预先将会议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通知村民或村民代表,以便做好准备。
  3.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回答村民(社员)或村民(社员)代表质询。
  4.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经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合作经济组织要认真组织落实;对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要及时解决和答复。
  5.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以及落实情况,需要向村民公开的,及时按规定予以公布。
  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为健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待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后,由省里统一制定《浙江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各地要以此为依据,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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