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季允石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苏省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用字管理,消除社会用字中的不规范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管理、协调、组织、监督工作。
新闻出版、商业、交通、教育、工商、公安、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用字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社会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严禁使用不规范汉字和错别字。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省出版的各种出版物中使用的汉字;
(二)本省各电视台在屏幕上播映的汉字;
(三)各级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汉字;
(四)街道、公共场所中使用的汉字;
(五)各类文体活动和会议中所使用的汉字;
(六)交通(运输)工具上使用的汉字;
(七)本省生产的各种产品及其包装物、说明书、广告等使用的汉字。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汉字,是指:
(一)简化字以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1955年国家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