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5日)修改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季允石
1998年12月15日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管理,保证蚕种质量和供应,维护蚕种选育、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丝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选育、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蚕种为桑蚕的三级原种和一代杂交种,三级原利是指母种、原原种、原种。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蚕种的科学研究,鼓励蚕种生产者和使用者采用先进技术,保障全省蚕丝业的健康发展。
对在蚕种生产、销售、管理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省茧丝绸行业总会统一负责全省的蚕种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蚕种管理任务。
第六条 省茧丝绸行业总会及其所属的蚕种管理机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格管理,加强指导,搞好服务,促进全省蚕丝业的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第七条 蚕品种资源受国家保护。
引进的蚕品种资源,必须经过检疫,经确认无疫病后方能利用,向国外提供蚕品种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