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领导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其职责和任务,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共同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建设、规划等部门各司其职,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国家部属和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市区街道、镇和重点防护目标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人民防空分类防护确定的城市,是省组织人民防空的重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