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以其他方式反映的案件;
(二)人民代表提出的案件;
(三)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机构交办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请监督的案件;
(四)司法机关反映或者要求监督的案件。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的重点是:
(一)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违法犯罪的;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
(五)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重大案件。
第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是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
第八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对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二)调阅案件卷宗,向司法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案情;
(三)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四)将案件交有关司法机关办理并限期报告结果。
第九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对与司法机关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案件,可以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第十条 个案监督的主办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案件的议案,审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案件的议案;可以听取司法机关对有关案件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提请讨论的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一)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
(二)组织调查;
(三)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
(四)责成司法机关在限期内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个案,可以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个案可以作出以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