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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采购和产品销售办法>等72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月9日)废止

上海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基本医疗需求,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退休人员,是指在前款规定的企业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养老金的人员。
  第三条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原则)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遵循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就医和避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退休人员在《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项目之外,因门诊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支付。
  第五条 (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分担)
  退休人员每次门诊急诊就医时所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规定范围、项目和费用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根据退休人员就医的一级、二级或者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按照不同的比例,由企业和退休人员合理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市医疗保险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企业不得无故拖欠。
  第六条 (特殊医疗项目费用的支付)
  对退休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采用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方法或者使用昂贵的进口材料、药品的,市医疗保险局可以制订相应的支付办法。
  第七条 (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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