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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失效]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或者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
  上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对下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审批决定,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处罚程序)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 (妨碍职务处理)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另定事项)
  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特殊载体发布户外广告,以及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与废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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