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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失效]

  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其市容整治费的征收标准应当低于通过协议方式取得阵地使用权的征收标准。
  按照规定发布公益宣传内容的,可以按照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减缴市容整治费。
  第二十一条 (市容整治费的存储和使用)
  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收取市容整治费后,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市容整治。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中的禁止行为)
  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负有户外广告审核、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广告经营或者接受广告经营单位的挂靠。
  第二十三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从事户外广告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工商局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广告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内容变更,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益宣传内容占户外广告内容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低于10%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工商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中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不按时撤除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技术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地点、设计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可以责令限期撤除;拒不撤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代为撤除;并责令支付代为撤除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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