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1999年1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词语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