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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失效]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大中型企业,应当开展震害预测工作。震害预测结果要作为该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依据。
  城建、电力、通信、交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震害预测工作,有无偿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第十九条 根据震性和震害预测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工作规划或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防震减灾工作规划或计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宣传等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对公民防震减灾基本技能的训练,组织和培训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地震应急的训练工作,提高抢险救灾队伍的素质和实战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对学生进行防震减灾知识教育和避险训练,提高学生对震害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必需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四章 地震应急

  第二十三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防震减灾工作规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行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的防震减灾工作计划和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的准备;
  (四)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
  (五)重点保卫和优先抢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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