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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9〕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民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2号)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国家保护为主并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文物保护体制,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同时制定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对文物事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文物事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建设项目,使我省的文物保护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文物保护措施,确保其永久安全。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在2000年底前应全部完成,其余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由各地安排并尽早完成。各级政府应划定并公布本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永久性保护标志说明牌及保护界桩,建立健全科学的记录档案,建立专门保护组织或业余保护员组织。到本世纪末,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有科学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建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
  三、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充分合理地利用现有文物资源。被确定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单位,要努力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提高全民族素质,增强公民“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自觉意识。尤其要充分利用文物对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要进一步做好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的保护、建设、维修工作,继续加强各级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单位的建设,完善革命纪念馆(地),努力做到有物可看,有事可说,有据可查,有址可寻。要继续做好馆藏文物的清理、登记、鉴定和建档工作,加强革命文物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保护的立法、执法工作。要继续做好革命旧址群和近现代重要史迹中有关具体保护项目级别的申报、核定工作,大力加强对近现代文物和珍贵革命文物史料的调查征集工作。
  四、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政府应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和保护工作。要尽快编制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定城市性质时要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合理安排产业布局。要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对有历史价值的地段、街区和建筑物,定为重点保护区或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拆迁须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改变保护规划的改造和拆迁,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对现有问题,要按照保护规划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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