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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18.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拓就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安置下岗职工重新就业,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19.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所属的技工学校、职工学校、培训基地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力量办学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按同级政府核定的下岗职工转岗转业技能培训计划,免费培训下岗职工,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费。
  20.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未就业的劳动力资源实行就业预备制度。对城镇不能直接升入高等院校的高中毕业生,不能直接升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实行1到3年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自愿承担就业预备培训的高等院校、普通(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经劳动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视培训的质量和数量以及社会效益情况、财务状况,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四、收费政策
  21.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可免费在各级劳动力市场登记求职和被推荐介绍。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转业转岗教育和培训,免收报名费和培训费;在各类市场从事季节性临时经营活动的,经工商部门核准,两年内免收管理费等费用。
  22.对从事商饮服务、修理修配业的下岗职工,3年内城管、房产等部门减半征收占道费和房屋租金;土地部门免收城市私房占地费和城市临时占地费。
  23.下岗职工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出售自制的文化商品,3年内文化部门和税务部门免收文化市场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24.下岗职工到劳动部门领取《下岗职工证》,劳动部门免收《下岗职工证》工本费。
  25.鼓励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凭《失业证》,下岗职工凭《下岗职工证》进入各类市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注册登记手续;市场主办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协助解决场地、摊位、投资、能源等问题,并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性费用。
  26.向招用省外劳动力和省内农村劳动力的用人单位,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外劳动力的,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用人单位招用省内农村劳动力,同级劳动部门按每人每月50元收取劳动力管理费。
  27.经劳动部门审批,开展职业介绍、公布就业信息的中介机构,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管理性收费。
  五、劳动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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