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199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确保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1.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管理性收费。
2.接收安置国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3.自谋就业出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从所取得经济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信贷政策
4.国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政策,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的支持。
5.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
6.对安置下岗职工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济实体,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贷款。
三、财政政策
7.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入预算制度,落实国家所规定的应由财政、企业、社会所承担的资金。
8.由各级财政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四个方面安排,即:预算内财力,当年个人所得税增量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10%部分,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以及经营收益。由社会筹集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从三个方面筹集,即: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劳动力管理费的一部分,社会赞助。除上述资金来源外,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保障资金的来源。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