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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一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
 降低一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决定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走入市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政府在已取消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决定再取消一批省政府制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对省政府决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立即废止本地区、本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文件,并将废止的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机关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对本决定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已降低收费标准但仍按原标准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交和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凡属被取消和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恢复,也不得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和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同时,要追究地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四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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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单位  │    文件依据     │
│ 1 │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省民政厅  │辽民政发[1996]8号    │
│ 2 │房屋租赁管理费   │ 省建设厅  │辽建交[1992]71号    │
│ 3 │种子发展基金    │ 省农业厅  │辽政发[1997]15号    │
│ 4 │旅游事业发展基金  │ 省旅游局  │辽政发[1996]37号    │
│ 5 │教师住宅补助费   │ 省教委   │辽政发[1985]166号    │
│ 6 │电表修校费     │ 省电力局  │辽政发[1983]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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