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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包头市菜田保护建设管理条例
 (1998年8月14日包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稳定菜田面积,促进蔬菜生产、保障蔬菜供应,维护菜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菜田,是指本市规划专门用于商品蔬菜生产以蔬菜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良种繁育的耕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进行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

  第五条 菜田和后备菜田的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本着菜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原则,根据城市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行菜田面积总量控制。后备菜田面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少于菜田总面积10%的比例在耕地中划定。因人口增长和征占用土地造成菜田面积减少的,应当及时在后备菜田中补足。
  本市菜田均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扶持菜田建设,保护菜农利益方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各级财政逐步增加对菜田的资金投入;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三)对生产无污染、无公害蔬菜和直接销售蔬菜的菜农,给予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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