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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妇提供住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结婚证、生育证、原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上述三证或三证不齐全的,应告知其三十日内补办。超过补办时间的不得租房和留宿;
  (二)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三)对计划内生育的,要督促其及时到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节育措施、缴纳计划生育服务费;
  (四)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和优生优育知识,主动为已婚育龄夫妇提供节育技术服务,有偿发放避孕药品。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向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征收计划生育服务费5元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本办法的公民,经调查属实,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来本市后,应在十日内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验原居住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不交验证明的罚款200至500元。
  第十九条 已婚流动人口无生育证怀孕,经说服动员仍不中止妊娠的,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500至1000元。收费后中止妊娠的,退还收取的计划生育管理费用。
  流动人口超过(包括收养、生育后养他人)一个子女的,收取计划外生育费2000至20000元;超过两个子女的,加倍收费;超生三个子女以上的,收取计划外生育费6000至10000元。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留宿者或房屋出租者未能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超生的,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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