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邮政通信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由于邮政部门的责任,造成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政储蓄存款、汇款被冒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通邮单位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点核无误,盖章签收。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退回邮政部门处理。
  由于收发人员的过错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或者邮政汇款被冒领的,通邮单位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然后向有过错的收发人员追偿。
  第三十一条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部门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报刊投递登记手续并交纳通邮登记费后30日内予以通邮。
  尚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单位、住宅楼,邮政部门可以将邮件、报刊投递至用户指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用户租用的邮政信箱。
  农村的邮件、报刊,由邮政部门负责投递到乡、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行政村以下的邮件报刊的投递,由村委会与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邮政工作人员(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邮件传递;
  (三)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通信服务;
  (四)拒绝办理应当提供的邮政业务;
  (五)擅自改变邮政业务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寄递、运载违禁物品;
  (七)其他违反邮政通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邮政部门应当设置监督电话、监督信箱,接待用户来访,受理用户举报或者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对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建设邮政设施或者建设单位擅自改变邮政设施设计的,由规划、设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邮政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由邮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