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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桥梁、渡槽、架设或者埋设电缆、电线及利用桥涵设置电缆、电线、管道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修建工程方案必须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
  (二)修建工程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应当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修建。
  第十三条 超过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确需行驶的车辆,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行驶。
  第十四条 禁止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识、界碑、护栏、隔离栅、护网及其他公路设施。
  第十五条 交通标志、标线由路政管理机构按标准统一设置和管理。
  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各种非交通标志、标识、广告,必须经路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禁止毁坏、砍伐公路花草林木。确因工程或者更新需要砍伐、修剪行道树的,应当经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毁坏的,公安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路政管理机构勘验损失。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公路上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立明显的警告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红灯,并派员现场指导疏通交通。
  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批准使用、占用公路路产的,按规定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
  占用费、补偿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改线、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原公路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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