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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陆地为国界线我方一侧纵深2公里、公路(铁路)外缘两侧各100米的区域;水域为我方码头中心两侧各100米、界河航道中心线我方纵深2公里的区域。
  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时,要为边防部队执勤人员和车辆留出巡逻路线。
  第二十九条 常年开放的口岸限定区域,由边防检查站管理和守卫,区域内的国界标志由边防部队管理。
  季节性开放的口岸限定区域,在开关期间由边防检查站管理和守卫,闭关后交边防部队。
  第三十条 在口岸从事互市贸易活动,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在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进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
  (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
  (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不及时报告的;
  (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漂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又不报告的;
  (六)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误越国界的;
  (二)不按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生产作业的;
  (三)擅自在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鸣枪、爆破的;
  (四)在距国界线10公里内狩猎的;
  (五)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六)在陆界、界河(湖)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以及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环境保护、测量测绘等设施和标志或者修建影响国界线清晰设施的。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项造成严重后果,从重处罚;违反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罚外,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第(七)项除按规定处罚外,并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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