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发放办法>等13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6日)停止执行关于印发《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1999〕81号)
各区、县建委(规划局)、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有关建设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特制定《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进一步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贯彻国家有关法规,保护耕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进一步加大墙体材料改革的力度,进一步限用粘土实心砖,特制定本规定。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北京城、近郊区、远郊区(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地区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房屋工程(农民私人建房除外)基础以上及围墙一律停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届时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工程以粘土实心砖作墙体的房屋工程不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三、根据北京地区的具体条件和工程的使用要求,可分别选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粘土多孔砖结构、承重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结构、内浇外砌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等替代传统的砖混结构;可选用粘土多孔砖、空心砖、工业小砖(灰沙砖、高压粉煤灰砖、石粉砖、煤矸石砖等)、承重及非承重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制品及各种轻质板材替代粘土实心砖。
四、北京地区新建住宅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否则,不能享受北方节能住宅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的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