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劳动部门
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劳财发〔1998〕166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劳动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劳动部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方法,根据《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部门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劳动部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办法(试行)》,请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修定。
附件:《劳动部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办法(试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九日
劳动部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劳动部门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事业收入(不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收入5-10%的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分别列支50%。
第三条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修购基金,参照下列比例提取。
一、固定资产修购基金的提取,根据固定资产的分类和原值的具体情况分别计提:
(一)房屋建筑根据使用年限,按原值5-10%的比例提取。
1.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按原值的5%计提;
2.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下的,按原值的10%计提。
(二)汽车及其他运输设备,按原值的10%计提。
(三)一般办公设备及家具等,按原值的15%计提。
(四)电器设备、通讯器材、微机等,按原值的20%计提。
(五)其他固定资产按原值的10%计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