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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4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京财工〔1998〕65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国有小企业改制中涉及税收的问题,请按京地税企(1998)167号文件办理,并及时向市局计会处、企业所得税处反映。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
           (京财工(1998)658号)

市属各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控股公司):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7〕50号)规定,现将国有小企业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小企业出售、转让产权处置所得净收益的处理
  1.有国有法人资本无国家资本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原则上留给企业出资主体。净收益与长期投资帐面原值的差额,出资主体做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2.授权投资机构所属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返还给授权投资机构。国有资产授权投资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3.未授权投资机构所属的有国家资本金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拨付给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企业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时,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时,通过往来款进行核算。
  4.改制后的国有小企业有偿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借给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入,缴纳的资金占用费应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支付的资金占用费计入财务费用,按规定交纳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国有小企业承包或租赁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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