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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七)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总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合作方可凭合同到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属于职务发明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项目,从项目实施起,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高于50%的该成果股权收益。成果转让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要进一步改进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办法,具体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制定。
  (八)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积极进行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创新试点。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非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智力资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可达到35%。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继续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科技经费年增长率不低于20%。对科技经费中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项目开发的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经报批后,准予核销。
  (十一)市、区县两级财政,对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按50%的比例在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十二)市政府设立技术创新资金。通过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以及政府出资引导设立的投资机构,多渠道筹资,三年内每年筹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技术创新资金以市场调研投入、项目开发、风险投资、贷款贴息、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等所有制形式)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后,可以不受原有额度或规模限制,直接按程序申请发行股票和债券。充分利用证券市场的筹资与再筹资功能,支持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十四)进一步发挥现有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作用;积极争取设立以政府资金引导、民间资本为主的高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机构;探索建立合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产权交易系统,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产权流动。
  三、继续实施优惠政策,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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