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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对区、县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六)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全市教育评估工作;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培训市和区、县督学;
  (九)组织信息交流,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十)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二)对本区、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区、县有关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管理教育工作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质量实施督导;
  (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教育评估工作;
  (六)对本区、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的科学研究;
  (八)履行区、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七年以上从事中等或者中等以下教育工作的经历,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设专职督学,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聘任的特约教育督导员,参加市和区、县的教育督导工作。
  兼职督学和特约教育督导员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九条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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