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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99)

  (二)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和零散摊位等的,由集贸市场、停车场、存车处的管理单位和零散摊位的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责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市和区、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二)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日常维护管理,做到地面无痰迹、烟头、纸屑,无散落或者悬挂的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水污物,无乱堆乱放,无乱停车辆,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绿地内无废弃物,树木花草管护良好,树木上无拴、钉、刻、划,绿化设施保持完好。
  第六条 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区、近郊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对各单位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远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有关的管理部门,对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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