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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1998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6日)废止

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1990年6月20日市政府第18号令发布,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经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的关于修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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