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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

  (三)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四)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居民工作,维护施工秩序。
  (五)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活动。
  (二)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婚姻登记管理、计划生育、统计、红十字会、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劳动就业工作。
  (五)负责拥军优属、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发展社区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社区服务资源。
  (二)组织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动员单位和居民兴办社区服务事业。
  (三)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对居民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居(家)委会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环境整治等社会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和社区教育、卫生工作,普及科学常识。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三条 向辖区内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统筹协调并监督检查公安、工商、税务、环卫、绿化、统计、房管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指挥地区城市管理监察分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参加辖区内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设施的验收工作。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配套公共设施或者建设质量存在问题的,有权提请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组织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和考核意见向区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派出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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