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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失效]

  上述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第七条 规模较大、治安保卫任务较重的企业,必须设立治安保卫机构;其他企业应当设立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机构与其他机构合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八条 企业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系统、本行业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治安意识。
  (三)制定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四)加强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提高治安保卫人员和值班守卫人员的素质,保持治安保卫人员的相对稳定。治安保卫人员和值班守卫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五)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配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器材。
  (六)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企业内部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七)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侦破和处理工作。
  (八)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九)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十)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一)调解、疏导企业内部纠纷,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内部稳定。
  (十二)帮助、教育本企业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十三)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九条 企业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思想进步,政治可靠,热爱治安保卫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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