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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2005修订)(发布日期:2005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运用市场机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的中介服务行为。
  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境外劳动力到本市就业和本市劳动力出境就业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人才交流活动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劳动部门和非劳动部门举办相结合,互相补充、协调发展。
  第五条 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平竞争、相互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活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介绍管理。各级劳动就业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职业介绍工作。
  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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